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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宁波镇海、江北区分别发布两则征迁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
近日,宁波镇海、江北区分别发布两则征迁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
江北区:
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目的:
因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萧甬铁路,西至铁路工区西侧围墙,南至原庄浦线,北至铁路工区北侧围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庄桥火车站区、庄桥街道庄桥火车站区四层101、庄桥街道庄桥火车站区四层102室、庄桥火车站四楼103室、庄桥火车站201室、庄桥街道火车站四层楼301室、宁波市江北区庄桥火车站四层楼403(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为47户,其中住宅45户,非住宅2户。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07万平方米。
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2月20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1998年建成),室内无装修,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08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邵余华庭,总套数为104套。具体房源情况和选房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邵余华庭,房屋地段等级为六级,有高层、小高层房屋。其中,高层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7平方米、63平方米、75平方米、83平方米、93平方米、 105平方米、115平方米,小高层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52平方米、65平方米、77平方米、87平方米、108平方米、115平方米,130平方米。
本项目安置房源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2月20日,比准案例设定为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5年(2018年建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室内无装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002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4)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如被征收人、承租人确实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落实。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工业、仓储用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八、奖励标准
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二)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如补偿协议生效的,将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镇海区: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镇海大道延伸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镇海大道延伸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征收范围:
镇海大道延伸工程地块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迎宾路、西至三建社区、南至镇海第二医院、北至俞范东路。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400平方米,非住宅2户,住宅32户。
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确定比准价格,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容积率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3月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为25年(建成于1999年),室内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8633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6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住宅产权调换为期房安置,安置房源为蛟川街道临俞TOD安置房建设地块,四至范围为:北至石柱路,东至规划迎宾路,南至农田,西至陈家路。安置房套数预计约300套,总建筑面积面积约5.83万平方米。
(2)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24年3月7日为预评估时点,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室内无装修,新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7925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处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
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6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1400元的按1400元补偿。超过24个月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将按规定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方案
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的差价,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二)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八、奖励标准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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