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2024年宁波落户、上学政策一览!事关孩子上学,家长必看

来源:宁波房天下 2024-05-13 09:45:13

[摘要] 2024年宁波学区政策问答刚刚公布,一年一度的学区划分公布即将来临,今天房天下先为大家整理出目前宁波落户、上学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关于今年的学区划分,大家静待官方公示吧。

2024年宁波学区政策问答刚刚公布,一年一度的学区划分公布即将来临,今天房天下先为大家整理出目前宁波落户、上学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关于今年的学区划分,大家静待官方公示吧。

宁波新入学政策:

2024年宁波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近日,宁波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内容以问答方式解读。

招生对象:

01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如何确定?

答:公办学校严格落实“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单独划分学区,也可以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方式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实行大学区制或多校联合划片招生,推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02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如何确定?

答:民办学校严格在审批地招生。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兴宁中学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报名途径

03什么时间报名?

答: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今年小学为5月23至5月27日,初中为5月28至6月1日。系统开放时间段为每天7:30—22:30。

04去哪里报名?线上操作有困难的家长怎么报名?

答:家长可以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也可以在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

为方便家长,招生报名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为线上报名有困难的监护人提供帮助。市统一咨询电话为:0574-89108910,各区(县、市)招生咨询电话(文末)。

填报规则

05志愿如何填报?

答: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得兼报。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一处房产作为入学的依据。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报名地允许填报的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持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或选择民办学校。

06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入学时以哪套房产为依据?

答:由监护人自己决定,但登记信息时,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入学的依据之一。

07在一个区(县、市)报名后,当年还能参加我市其他区(县、市)组织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吗?

答: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一个区域报名并入读,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改报本市其他区域。监护人应慎重考虑报名意向。

便民政策

08对于双(多)胞胎入学,有何便民政策?

答: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式随机电脑派位录取、分班。

09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答:进一步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按照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安排入学。进一步提高公办入学比例,切实保障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应转尽转,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入(转)公办学校就学。具体入(转)学条件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10如何保障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

答: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优待对象,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政策予以优待,妥善安排入学。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但需单列计划、并及时公开录取结果,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具体报名方式详见各区(县、市)及各校招生公告。

咨询和举报途径

11想咨询招生政策或举报招生违规行为,有哪些途径?

答:市教育局推出宁波教育“甬上8910服务平台”,接受广大群众有关招生政策咨询和违规招生举报。

咨询方式一

热线电话:89108910(时间:每日早上9:10—晚上9:10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

咨询方式二

“甬上8910”急难愁盼快响网络平台(时间:每日24小时开放)

2024年宁波落户、上学政策一览!事关孩子上学,家长必看

宁波新落户政策

2023年11月24日起,根据最新户籍政策,只要在宁波城镇地区连续居住并登记满3年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宁波。

除了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外,落户新政还放宽了租赁落户、就业落户、人才落户、居住落户的准入条件,简化投资创业落户材料。

01放宽租赁落户条件

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解读:新政取消了此前要求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条件限制。

02拓展就业落户范围

在市区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6个月,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为累计缴纳年限,即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为“申请日之前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其中市区参加社会保险满9个月、市区外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申请落户时可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为“申请日之前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补缴记录不得计入缴纳年限。

解读:此前的政策是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奉化区外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能累计。新政将这一就业落户政策推广到整个市六区(含高新区),并降低了社保缴纳年限的条件。

03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才,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解读:此前的政策是需要“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新政取消了这一限制,只要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就可以申请落户了。

2、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内或40周岁以下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解读:此前的政策是“毕业15年内”,新政扩展到“毕业20年内”,并增加了“40周岁以下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

04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在本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迁移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

解读:此前的政策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迁户,新政进一步放宽条件,将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扩展到直系亲属的。

05简化投资创业落户材料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含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直接申请落户,不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解读:新政取消了居住证的要求。

新政所指的“市区”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城镇地区”为宁波市所辖区域内区级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街道(镇)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

另外,我市已发布的户口准入条件有关规定,与此次新政不一致的,以新政为准。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落户政策与新政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迁移人落户”的原则执行。

(来源:宁波教育,宁波公安)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鄞州
      • 海曙
      • 北仑
      • 江北
      • 镇海
      • 慈溪
      • 余姚
      • 象山
      • 奉化
      • 高新区
      • 宁海
      • 杭州湾新区
      • 其他
      • 舟山
      • 台州市
      • 金华
    • 不限
      • 50万以下
      • 50-80万
      • 80-100万
      • 100-120万
      • 120-150万
      • 150-200万
      • 3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